(4月15日)
请司法人民委员部部务委员(最好是全体)到我这里来(日期和时间另行商定),座谈在下列几方面做了哪些工作:
(1)出版《法令汇编》,
(2)编纂法典,
(3)更迅速更无情地审判资产阶级和贪污犯等,
(4)向居民,向工人和贫苦农民宣传法律,
(a)通过印刷品,
(b)通过讲演(或举办训练班等等),
(5)吸收贫民参加审判工作(做陪审员)和侦查工作,
(6)使用施雷德尔等人的力量。
人民委员会主席
弗·乌里扬诺夫(列宁)
载于1933年《列宁文集》俄文版第21卷